2007年10月23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理赔:两次碰撞后的“碰撞”
张光宇 吴娇

  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小车撞到护栏后停车报警,不料又被随后驶来的小车追尾撞上。保险公司一句话:“第一‘撞’我们赔;第二‘撞’我们不赔。”车主与保险公司意见分歧,矛盾激化,最后对簿公堂。孰对孰错,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私家小车:
  高速公路上遭遇连环碰撞
  2005年11月22日晚,梁先生驾驶自家小车载着妻儿,由深圳经广深高速公路开往广州。没想到途中碰到意外,他的车子不慎撞到高速路上的护栏,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只好停在高速路上。
  梁先生当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打电话报警,并向承保车子的某保险公司报案。同时,他还让妻子和儿子从车内转移到路面。
  然而,事故还在延续:另外一辆小车在途经这里时,由于尾随前面一车辆行驶,前车突然向左变道,该车司机发现前方梁先生的事故车,避让不及,车头右角撞上事故车左前角,致使梁先生的事故车失控往右跑偏打转,在打转过程碰刮到已转移至路面上的梁的妻儿,致使梁的妻儿两人受伤、公路设施损坏、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追尾的小车司机负次要责任。梁先生与对方就事故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此后,梁先生向承保车子的某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第一次碰撞发生的汽车损失14615.5元、道路设施损失4570元、施救费950元,共计20135.5元,对第二次发生碰撞产生的费用拒绝理赔。
  梁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协调无果后,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付保险金106852元。

  保险公司:
  不在“行驶中”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付第二次碰撞的损失呢?原来,在保险公司向梁先生出具的《私家汽车保险单》中,附上了《私家汽车保险条款》。其中有条款约定:被保险的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保险人负责赔偿。而在保险条款的释义部分,对“行驶中”的解释是:“不为任何修理、维护、保养目的,车辆在车库或其他停泊地以外,发动机处于工作状态。”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标的车在发生第二次事故时并非处于行驶状态中,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因此公司无需赔偿。

  法院判决:
  “行驶中”应作扩大解释
  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行驶中”的定义,是梁先生与保险公司争执的关键问题。
  对此,中山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梁先生停车待援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中减少损失的情形,与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行驶中”的解释“指不为任何修理、维护、保养目的,车辆在车库或其他停泊地以外”相符。虽然其发动机当时有可能未处于工作状态,但也是遵循安全原则按照操作规定而为,属于广义的“行驶中”。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应当全额赔付。
  最后,中山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梁先生支付因第二次碰撞产生的保险金64461元。该案现已执行到位,这场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引发歧义的格式条款无效
  曾建洪(本案法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国内,很多具有独占性经营地位的行业往往采用格式条款,如银行、邮政、电力、民航等,保险业也不例外。
  从免责条款的设定来看,由于责任免除较多地适用于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可以使保险人在较小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自己设计的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含义都是非常了解的。而投保人则往往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甚了解甚至全然不知,居于一种弱势的地位。
  因此,法律对作为格式合同的保险合同中的内容特别是责任条款多采取从严要求。保险人不仅要将免责条款和其他条款一样印制在保险单上,而且还应将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晰明白、确定无误地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保险人的这种详细、具体的解释是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要件,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人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对“行驶中”的解释并没有细化、具体,也没有明确地告知投保人,所以导致双方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
  鉴于此,对于保险条款中“行驶中”的理解应作扩大解释,应解释为车辆行驶的整个过程中,也包括本案所涉特殊情况。